国家让摆摊城管不让(城管不准摆摊)
广东湛江,一摊贩被城管踢踹头部而受伤,事后双方达成和解,打人城管为协管员被开除。该摊贩是50多岁的贾某,事发当天晚上在一街道旁摆地摊,不远处走来三个穿制服的城管,劝贾某不要在这里摆摊,赶紧离开。贾某在地上慢腾腾的收拾东西,随口说了句脏话。被一城管刘某听见,上前将贾某的地摊踢飞。这时贾某看见这种情况,也是很生气,就平躺在地上死死抱住刘某的腿不放松,并且还号啕大哭。 刘某给同伴打电话,并对周围的人说,这里不允许摆地摊,不要围观。然后其俯身让贾某松手遭拒,并且威胁贾某说,你放开不放开。刘某见其一直哭并且还不放手。刘某看着贾某这样耍无赖不肯松手,也生气了。便用另一只脚踢踹贾某的头部,连续踢踹了三四脚,被别人劝阻拉开了。而贾某一手捂头,半坐在地上号啕大哭,后又躺在地上继续哭泣。同时,刘某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贾某和周围群众。然后,刘某上前对着躺在地上的贾某说着,相互殴打之间的赔偿事宜。突然从旁边过来一个围观男子与刘某发生了争吵,眼看就要发生拳脚冲突,被人拉开。同时报警处理。事后,刘某与贾某之间达成赔偿和解,刘某是当地城管临时聘用的协管员,现已被开除。很多网友表示,城管执法应当依法合规进行执法,不能因商贩说了几句脏话就拳打脚踢,这是违法行为。也有网友表示,城管作为执法人员,就要首先要懂法,依法办事,维护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形象,不能动不动就上手伤人。那么,从法律角度,怎么看呢? 1、城管处罚摊贩有什么原则吗?《行政处罚法》第4条规定: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 城管发现摊贩违规摆地摊,可以劝退,也可以进行罚款。最重要的是按照最小比例原则进行处罚,即合目的性,适当性,最小侵害。行政机关应当秉持“不侵害、少侵害”的规则,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的目的。2、刘某见贾某说脏话,上前踢地摊物品,属于行政违法行为。 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: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公正进行执法的,否则其属于程序违法,所作出的决定是违法的。 刘某上前将违反规定摆地摊的物品进行踢坏,破坏了应没收物品的完整性,属于程序违法。而贾某上前抱住刘某的腿防止其继续破坏,是排除危险的紧急措施,可以视为合法。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规定: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 城管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,其执法是合法合理的。贾某排除危险后,仍抱住刘某的腿死不放手的行为,已经妨碍城管执法,应当追究责任,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 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规定: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 刘某是为了执行城管工作任务而造成踢踹贾某受伤,其所在单位城管局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刘某踢踹贾某有故意使贾某受伤的行为,城管局可以向其进行追偿。3、刘某踢踹贾某头部,是故意伤害他人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,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存在过错,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。 刘某踢踹贾某的头部致其受伤,刘某的踢踹行为与贾某的受伤有因果关系,刘某城单间侵权责任。而由于贾某抱着刘某的腿死不放开,其有诱发刘某泄愤而殴打他的行为,其存在过错,可以减轻刘某的侵权责任。对此你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秋菱社会趣闻多学法律少吃亏。